怎样查询网站ICP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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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域名备案
怎样查询网站ICP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ICP备案查询系统

一、问题的提出

权利人若发现某网站涉嫌侵权并试图提起诉讼,需首先查证谁是该网站的经营者。“寻找被告”的普遍做法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的“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ICP备案信息,以查询结果中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

然而,在一起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采取上述方法却并没有找到真正的网站经营者。原告基于对ICP备案信息的信赖,将“主办单位”作为被告,被告应诉后直呼冤枉,称对此全不知情,与该网站没有任何关系。审理中,法院追加网络接入服务商为第三人,同时向行政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最终查实,因第三人审核不严致使他人假借被告名义进行了备案。这一案件意味着,通过查询ICP备案信息的方式“寻找被告”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那么,ICP备案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ICP备案信息的证据效力如何?应如何确定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二、ICP备案的法律性质

备案的含义丰富、性质复杂,行政法学界有“监督说”、“许可说或审批说”、“登记说”、“告知说”等多种观点。要判断ICP备案属于什么性质,还要从行政法规本身入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等。第11、12条规定,非经营性ICP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不得超出经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从事有偿服务,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22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从上述规定看出,ICP备案并非行政许可,许可是“原则禁止、例外同意”,而ICP备案却是“原则同意、例外禁止”,只要是正常履行了备案程序,一般都可以获得备案;ICP备案也非一种告知性行为,因为告知性行为是“先斩后奏”,而ICP备案必须“先奏后斩”,否则未履行备案程序即从事非经营性网络服务要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ICP备案更非创设权利的行政审批或行政授益,其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ICP备案应为一种备案式登记,它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的事实行为。在ICP备案活动中,行政主管机关公布备案事项、内容、方式等具体要求,行政相对人根据上述要求向行政主管机关提供信息资料,其功能主要在于对非经营性ICP信息进行收集、披露和存档备查,同时,行政主管机关在对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同时,可以一定程度上对备案人予以监督。

三、ICP备案信息的证据效力

由于ICP备案系备案式登记,因此便具有登记当然应有的推定力,即凡是登记的内容即推定为客观真实。但是,由于行政主管机关、网络接入服务商对备案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于是存在ICP备案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能性,因此ICP备案信息的推定力是允许被推翻的,当有证据足以证明备案信息并不符合客观事实时,该备案式登记必须让位于客观事实。从证据法角度而言,ICP备案信息不属于证据法中的“间接证据”,而是“直接证据”。因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ICP备案却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比如,ICP备案信息中的“主办单位”可以直接推定为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其次,ICP备案信息又与典型的“直接证据”有所不同,因为典型的“直接证据”往往证明力较高,且一般不会与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矛盾。

细心的读者也许会问,权利人最初是基于对ICP备案信息的“信赖”而提起诉讼的,若相反证据推翻了ICP备案信息的推定力,那么权利人对行政主管机关公布的ICP备案信息的“信赖”岂非受到了“伤害”,这又该如何回应或解释呢?

不能否认,信赖保护原则在学理上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非因法规修废、情势变更或公共利益考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若予改变应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从我国行政立法现状来看,信赖保护原则目前仅局限于《行政许可法》,尚未扩展到行政备案等其他行政活动领域。可以说,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相对人就公权力行使结果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信赖利益,法律制度应为之提供保障,而不应使行政相对人遭受不可预期的损失。由于ICP备案活动中行政主管机关只是对备案人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且在ICP备案活动中,行政相对人是备案人而非权利人,因此权利人对ICP备案信息的“信赖”恐难以上升到“信赖利益”的高度,从而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行政主管机关加强管理、不断提高ICP备案信息准确率,仍然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

四、确定网站经营者的具体方法

1、由于网站数量众多,行政管理难度大,很多非经营性ICP并根据规定在其网站主页底部标明其备案编号,尤其是那些“以侵权为业”的网站。此时,仍然可以登录工信部“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通过“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网站首页网址”、“网站IP地址”等进行查询。

2、网站内容中设置的“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等版块或者网站底部的“版权声明”等信息也可以作为重要的依据。

3、行政主管机关对ICP备案进行统一管理的同时,授权网络接入服务商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包括核验网站主办者及负责人的证件资质、留存证件复印件、当面采集负责人照片、核验负责人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等等。进言之,网络接入服务商代为履行备案手续时,掌握的是备案人提交的第一手资料,其对该备案人的信息更为了解。从网络接入服务商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可以寻到网站实际经营者的“蛛丝马迹”,比如,核对备案的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负责人身份信息等。

4、网络接入服务商与备案人之间除了监督、管理关系之外,往往还存在服务器托管或者服务器空间租赁等业务往来,因此与网络接入服务商签订服务器租赁合同的往往就是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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